期货交易制度
2023-04-05

一、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1、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卖双方按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比率:距离交割月份越近,保证金比率越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种合约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对全部或部分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种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率。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由结算结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账户交易亏损、保证金不足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其特点: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2、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三、涨跌停板制度

1、内涵:又称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是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2、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使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措施:

(1)当某种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种期货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内涵: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度这是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2、国际期货市场的特点: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情况制定和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2)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月份时,持仓限额即持仓报告标准低(见P69小贴士)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3、我国期货市场的特点(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持仓达到交易所限量的80%以上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成正比

(4)一般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五、强行平仓制度

1、内涵: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分两种强行平仓: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实行

2、适用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或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3、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1)实行强行平仓的情形: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及时补足;持仓限量超出限仓规定;违规受强行平仓处罚;交易所紧急措施;其他情形

(2)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通知、执行及确认

 

六、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2、披露内容:

(1)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

(2)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3)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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